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8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彭××从上线“矮子”(在逃)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伙同徐××在醴陵市××镇×××厂门前路段自己驾驶的湘B××××1小车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4日,彭××被我局查获。经提取彭××、徐××毛发进行检测,二人毛发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另查明:2023年10月24日,彭××因吸毒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3年10月27日,彭××因吸毒成瘾被醴陵市公安局行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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