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决字[2025]第0860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晚上20时许,胡某独自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某医院门口,盗窃了冉康银一辆黑黄色雷沃顿牌自行车;2025年6月24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某、赵某共同窜至某大学南苑宿舍附近,盗窃了一辆黑红色雷克斯牌自行车;2025年6月24日晚上22时许,胡某、赵某共同窜至某大学南苑宿舍门口,盗窃了张某的一辆灰白色雷克斯牌自行车;2025年7月1日,赵某独自窜至湘潭大学校琴湖公寓附近,盗窃了一辆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蓉、赵*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