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夹)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现住石门县楚江街道渫*******。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占**受杨xx指使,通过电线杆广告联系到常德一私刻公章地方,帮助杨xx伪造两枚刻有“石门县夹山镇两合村委会”和“石门县自然资然局夹山镇国土所”字样的公章。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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