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82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为纯信用无抵押获取大额贷款,在明知对方可能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前往长沙市XX区XX街道X七24h自助棋牌室内,将自己名下平安银行卡号(卡号:6230580000402430107,开户行:长沙开福支行)及密码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姚X(另处),并收取被害人李X军被诈骗资金30000元,后自己又退还受害人李X军30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李X军材料;3、辨认笔录;4、指认笔录;5、手机聊天记录;6、银行卡交易流水;4、到案经过;5、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证实。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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