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765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09时41分,颜XX饮酒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新化县洋溪镇高铁新村地段,被正在执勤的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67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湖南公安系统查询,颜XX于2021年7月6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过,此次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查询、交通历史违法查询结果、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