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葫)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葫芦*******,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葫芦*******。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中午12时许,向*在保靖县葫芦镇“六姐粉馆”(周明英店子)玩耍的时候随便骂人,鲁彩莲听到后就叫向*不要骂了,向*不听并辱骂鲁彩莲,之后与鲁彩莲发生口角。下午16时许的时候向*在“六姐粉馆”喝了点白酒和啤酒后就走了。晚上19时许向*又回到“六姐粉馆”与老板娘周明英发生口角冲突,之后向*就到店子厨房里面拿了一把铁钳将周明英头部打了一铁钳。经过伤情鉴定,周明英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伤情鉴定,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