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路)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晚上8时许,在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路口村违法行为人曹xx家中,该曹现任妻子刘xx(被侵害人)在家搞卫生拖地时,因刘xx说曹xx是“拉撒东西”,双方发生冲突。曹xx用拳头击打刘xx的头部,随后对着刘xx拳打脚踢。接着该曹扯住刘xx头发,想将刘xx赶出家门,刘xx不肯,顺势躺倒在地并抱住曹xx双腿,曹xx随后拿起身边椅子对着刘xx的手臂砸了几下。尔后该曹将刘xx赶出家门,刘xx在门外叫骂撞门,曹xx开门之后,对着刘xx继续拳打脚踢,最终导致刘xx受伤。
2025年7月16日,刘xx自愿申请放弃伤情鉴定。2025年7月17日,经路口派出所与路口镇政府妇女联合会共同对曹xx和刘xx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和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受伤照片,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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