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邓××仗着自己是板×山本地村民,因在板×山上搞旅游开发建民宿的老板戴××不同意安排其儿子就业,为此邓××对戴××心存不满,在板×山上面采用拦车、拦路等方式多次刁难戴××,具体事实如下,一,2024年11月9日上午9点前后,邓××因家里修建房子需要檩子木板,在未经戴××同意的情况下任意将其以前被戴××出钱购买的邓××以前的猪栏屋上的檩子、木板拆走,同事将屋顶的小青瓦损坏,经鉴定檩子价值660元人民币,木板、小青瓦因具体数量规格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证。二,2024年12月9日上午,邓××因家里修建房屋打地面差一点水泥,任意在板×山上面的上××民宿工地上前后两次用三轮车拉走了共10包水泥,第三次去拉水泥时被阻止,为此怀恨在心,于当日下午1点多钟使用木头将位于上××民宿下方200多米远处,修建在邓××的土地上的公路堵了,并称堵路的理由就是上××的老板不让他拉水泥,戴××的公司没有安排他儿子就业,公路修建在他家的土地上,他想堵就堵,时间长达2个小时左右,造成上××民宿的几位外国游客,和雾里×××民宿的客人不能正常通行,对戴××公司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三,2025年5月13日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戴××公司的工程部主管陈××开车上板×山检查工作,经过上××民宿下方路段时,因其是戴××公司的人,被邓××拦住称该路段的公路占用的土地是邓××的,警告陈××不要开车上山去,不然的话下来就要给邓××交500元钱,陈××在随后开车下山的时候,又在该路段公路上被邓××采用人走在公路中间的方式拦车,陈××给其交钱时,邓××没敢收,邓××拦车的目的就是想刁难一下戴××。邓××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一,邓**的供述与申辩、二,两份举报信、三、戴安平的报警笔录、四,陈昌金、黄阿利、邓师猛、毛善进、等人的证人证言,五,价格协助认证书及鉴定结论意见书、六,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相关协议文书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七、3、(6)(16)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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