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黄)决字[2025]第098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孟*******,现住邵阳县霞塘云乡真*******。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中午,肖xx、肖xx、 陈xx在邵阳县xx有限公司(河沙场)内盗窃一旧电动机;2025年7月13日0时许,肖xx、肖xx、龙xx、刘xx、吴x、吕xx在邵阳县xx有限公司(河沙场)内盗窃一个废旧的电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勘验资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