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770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违法行为人伍××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22××××××××××××××的中国工商银行帐号给陈××收钱,陈××承诺给伍××一条和天下香烟作为报酬,当日该卡收到受害人孙××被诈骗资金42500元,陈××在准备将钱转出时发现伍××的银行卡被冻结,孙××的被诈骗资金未被转移,现已被中国工商银行娄底新化支行扣划。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伍**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