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厂窖镇五一村*******,现住南县厂窖镇五一村*******。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8时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南县厂窖镇街道××餐馆处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县厂窖镇厂窖街道至X003公路×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随即将蔡某某带至南县厂窖镇××院进行抽血。经对蔡某某抽血送至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蔡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另查明,蔡某某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18年09月20日被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笔录、前科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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