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为牟利,于2025年7月10日在同案人员李石花、张孟兰开始的麻将馆内,和李清桂等人以10元“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天何**输掉3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同案人员的陈述、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