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城北)决字[2025]第0212号
被处罚人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现住辰溪县辰阳镇心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米XX窜至辰溪县沅江北岸工地内实施盗窃时被该工地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米XX共盗得木方十根,价值约4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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