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219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遥田*******,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段X龙于2024年12月开始吸食毒品,最近一次吸食毒品系与谭X、段X珠三人在设计院对面水果市场鱼市场公寓XX房谭群的房子中一起吸食的毒品冰毒。经我局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现场提取段X龙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1、段X龙的询、讯笔录,2、谭X的询、讯问笔录,3、段X珠的询、讯问笔录,4、尿检报告,5、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