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地址:,法定代表人:杨***
  现查明:2024年09月04日09时许,安仁县公安局反恐大队联合清溪派出所开展反恐检查时,发现安仁县桥南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1.一键报警装置未与安仁县公安局联网,2.视频存储时间不够(83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表、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