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井)决字[2025]第0220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洪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中海*******。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为索要前夫顾某死亡后保险的赔偿款来到株洲市石峰区XX小区X栋X号门口,因前夫顾某的母亲汪某某未在家中,为让汪某某出面,杨某某使用一把羊角锤将XX的电子门锁砸坏,并拨打110称“其在撬老公家里的锁”,井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杨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另查明,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因同样事由砸坏XX号门锁,后赔偿汪某某1500元并写下保证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报警记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保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