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76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槎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0时12分,杨XX饮酒驾驶湘KZM33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新化县槎溪镇政辉村地段,被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21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湖南省公安系统查询,杨XX于2023年08月08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此次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公安系统历史交通违法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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