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刑侦大队)决字[2025]第0119号

  被处罚人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鄢**为赚取高额佣金,使用自己所持有的两部手机(电话号码分别为17397299971、19189724488)架设简易“GOIP”通联设备,协助在网络上认识的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2025年7月10日9时11分至11时01分,鄢**在对方指令下共拨打16个电话帮助对方进行诈骗活动。经查询,鄢**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期间,其拨打的诈骗电话未导致资金被骗,且鄢**未因此获利,情节轻微,尚未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依法追究鄢**的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通话详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