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醴)决字[2025]第0228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菱角镇石安村6组*******,现住重庆市巫溪县菱角*******。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x时许,重庆市巫溪县驾驶人蔡xx驾驶牌号为渝Bxx83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醴陵北收费站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蔡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询件、违法照片、查获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