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9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楠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楠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4时29分,刘×辉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LD××××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蓝山县蓝山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辉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100ml。经查,刘×辉被查获时所驾驶的湘LD××××2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刘×辉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强制措施凭证、查获及吹气抽血照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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