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734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为牟利,同李石花一起在新邵县酿溪镇畔田廉租房附近开了一家麻将馆。2025年7月10日下午,在该麻将馆内为何春花、李清桂、肖小林(未到案)、刘小玲(未到案)、唐玉红(未到案)以10元“红中麻将”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同案人员的陈述、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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