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22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龙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城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X于2010开始吸食毒品,2010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查获处以拘留并社区戒毒,最近一次吸毒系与段X龙、段X珠三人在设计院对面水果市场XX公寓X2房谭*的房子中一起吸食的毒品冰毒。毒品冰毒是由谭X出钱购买并提供给段小龙等人吸食。经我局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现场提取谭*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1、段X龙的询、讯笔录,2、谭X的询、讯问笔录,3、段X珠的询、讯问笔录,4、尿检报告,5、尿检照片,6、前科材料,7、吸毒成瘾意见书、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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