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76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溪柄镇山下村田头*******,现住溪柄镇山下村田头*******。
现查明:2024年10月11日,违法行为人施X荣为了办理贷款经过朋友介绍添加微信昵称为“开心果子”的人员,经与对方联系后得知办理贷款还需要提供银行卡账户,施X荣明知对方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180390XXXX68927),并办理新电话卡绑定该银行账户提供给对方,期间上述银行卡账户于2024年10月17日、19日、19日收到三笔共计60万元资金并转出,经查,该60万元系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向X辉被电信诈骗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报警材料、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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