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治)决字[2025]第0082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周××通过微信、支付宝接受六合彩码单并报给庄家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自己抽取2到5个点的水钱,其中周××、陈××(其丈夫,已起诉)两人共同收取何三中码钱6369元,罗××码钱42046元,唐×码钱1600元,共计50015元,抽取5个点水钱,获利2500元。2025年5月2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提出对酌定不起诉人周××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诉与辩解、微信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报告、聊天记录、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周**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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