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温)决字[2025]第1767号
被处罚人AY***,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新化县温塘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AYE WUTT XXXXX有非法居留的嫌疑。经查:2025年5月30日,AYE WUTT XXXXX持护照MJ425468从云南磨憨口岸入境中国,签证号AG337XXX,入境后可在中国境内停留30天,目前已超期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十日不足六十日,构成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AY***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AY***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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