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98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大福*******,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2时许,彭XX与孟X因琐事在安化县大福镇XX小食堂夜宵店发生争吵,后彭XX为使孟X丢面子,便将啤酒倒在孟X脸部,双方继而发生推搡,过程中彭XX用手打了孟X脸部。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以及彭XX的部分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彭**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彭**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