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维)决字[2025]第176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下午,在周××的联系之下,曾××在新化县枫林街道四个朋友棋牌室内,将自己名下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17494758)、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031913003371037)及配套手机银行、身份证手机提供给一外地男子使用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40000元,期间曾××配合进行人脸验证等操作进行转账,曾××共计获利人民币1500元,周××通过介绍获利人民币7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