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郴州市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13时许,周**一个人在流峰镇沧海村家中吃饭过程中喝了一小杯烧酒,大概一两左右,喝酒后,周**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流峰镇沧海村家中驶往流峰镇泗州村,15时许,途经流峰镇化工厂路段时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流峰中队查获,经对周**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经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2020年4月28日,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交警大队流峰中队查处。周**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酒精呼气检测单;3.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3.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嫌疑人周**年龄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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