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新村*******,现住澧县澧州路683*******。
现查明:2019年09月02日违法行为人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8日22时36分,罗×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澧县津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澧大道与龙潭寺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61mg/100ml,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申辩;3、罗×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微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4、罗×的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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