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草)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草尾镇幸福*******,现住沅江市草尾镇幸福*******。
  现查明: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徐XX在夜晚抓黄鳝时,因贪图小利,先后四次在草尾镇新征村黄XX的甲鱼塘盗窃养殖的甲鱼,其中三次盗得20.85斤甲鱼(经鉴定甲鱼价值1334.4元),7月16日凌晨再次盗窃时被当场发现并被抓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现场照片、谅解书、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