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沅公(草)不决字[2025]第0082号

  违法行为人汤*,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草尾镇幸福*******,现住:沅江市草尾镇幸福*******。
  现查明:2025年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汤X将其丈夫徐XX从外面盗窃回来的甲鱼拿到草尾镇农贸市场进行售卖,其丈夫被查获后,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谅解书、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