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江)决字[2025]第018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时许,李×在靖州县渠阳镇渠阳中路鸿兴客栈×房间内床上采用“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另查明,违法嫌疑人李×2008年8月曾因吸毒被靖州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经靖州县公安局认定,李×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尿检报告、尿检照片、吸毒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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