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渠)决字[2025]第0187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赵×华在渠×镇靖×国际×栋1×02室门口与赵×彪(赵×华女婿)因家庭纠纷引发口角,现场赵×华情绪激动下使用右手对赵×彪脸部拍击一次。经鉴定,赵×彪本次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华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赵×彪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