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梅)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梅花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18时许,在湖南省道县梅花镇石下渡村违法行为人吴**因泄私愤到同村李仁妹家门口找其理论,继而与李仁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吴**用手三次拖拽拉扯李仁妹手臂部位及脖颈部位,造成李仁妹手臂处受伤,经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仁妹的身体受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电子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