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龙)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袁**在芦淞区华兴村村部门口碰见罗维,二人因为前几日罗维在其手机里转账200元发生争吵,后双方动手打架,袁**在扭打过程中将罗维放倒在地并用右边膝盖压住罗维脖子,右手用拳头朝罗维左侧脸部打了六拳,至其多处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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