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3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悦来*******,现住苏仙区君临天下6*******。
现查明:2025年3月16日19时50分许,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XXXXX号小型轿车沿G107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XXX路段时被卡口所拍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卡口照片、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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