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决字[2025]第076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周X源伙同陈X浩在长沙市望城区时代XXXX小区X栋X楼的楼梯间里,轮流以抽烟方式吸食陈X浩提供的毒品大麻。2025年7月16日晚上,周X源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提取周X源的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大麻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现场笔录、尿检材料、到案经过、吸毒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