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决字[2025]第076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向店乡陈畈村常*******,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陈X浩伙同周X源在长沙市望城区时代XX小区X栋X楼的楼梯间里,轮流以抽烟的方式吸食毒品大麻。2025年7月16日晚上,陈X浩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提取陈X浩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大麻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现场笔录、尿检材料、到案经过、吸毒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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