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梅)决字[2025]第095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现住湘乡市梅桥镇横铺*******。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0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肖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肖XX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在途经梅桥镇240国道梅桥加油站前300米时,被民警查获杨,肖XX无法提供驾驶证,肖XX亦对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交警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 (一) 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