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城)不决字[2025]第0126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12时许,陈xx与颜xx在平江县汉昌街道xx路xx巷巷口因之前打架纠纷发生矛盾,后陈xx将颜xx推倒,后经法医鉴定颜xx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光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该案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光辉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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