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一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刘x(身份未核实)找到违法行为人彭xx,刘x告知彭xx办理信用卡只需要刷银行卡流水,不需要看征信、负债问题,并且免费办理。彭xx因为自己没有钱用,且有贷款需要还,于是同意办理信用卡。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彭xx在湖南省龙山县华塘街道四个朋友棋牌室内将自己湖南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提供给刘x下线用于刷流水,后该银行卡被用于操作转账诈骗资金,情节严重。彭xx将银行卡出借给别人使用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 2.接报案回执 3.户籍资料 4.到案经过 5.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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