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98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高马*******,现住安化县田庄乡高马*******。
  现查明:王X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09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07月16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湘HHC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化县东坪镇四方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安化县东坪镇XX隧道红路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3mg/100ml。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相关查询件、酒精呼气测试单、到案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前科资料及王X海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王**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