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7月1日,违法嫌疑人黄*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太阳城生活广场六楼平台上,利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在五楼楼梯间位置将两根直径约五六厘米的黑色电缆线剪断,并盗走长约20米的电缆线,随即以1750元的价格卖掉。
以上事实有黄某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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