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因寻衅滋事的行为于2025年4月24日被我局行政拘留5日。2025年7月9日晚22时许,张×在澧县银谷西苑××超市旁麻将馆2楼床上睡觉,受害人皮××进入张×所在房间,用脚踢向张×的床将张×弄醒,后皮××找张×还钱并骂了张×,张×听后发怒,从床上起身用右拳打了皮××后脖子处一拳,后张×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申辩;3、受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前科资料;6、户籍资料等其他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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