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周某波在株洲市芦淞区XX房间内,吸食含有依托咪脂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7月16日20时许,周某波在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附近发现有民警巡逻,遂向公安机关民警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脂的违法事实。民警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依托咪脂阳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供述、对案笔录、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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