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1384号

  被处罚人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南XX为图财,在明知其出借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2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张建设银行借记卡共计3张银行卡出借给吴X亮(已处),后此3张银行借记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共计接收、转移资金63万余元,其中受害人朱X莹被电信网络诈骗向其上述银行卡转入12300元。2023年4月6日,违法行为人南X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案发后,违法行为人南X明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赔偿了受害人朱X莹损失12300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2023年6月21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南X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同案的供述、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南**系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