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茅)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茅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
现查明:2025年5月底唐**出租房屋给衡南六中学生周艳未登记相关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