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南)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单位:邵阳鑫****,地址:,法定代表人:曾***
  现查明:邵阳鑫****自2023年10月开业至今未向公安部门备案,且在日常收购废旧金属等废品时,未如实实名登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