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管阳镇沈青村洋中*******,现住管阳镇沈青村洋中*******。
  现查明:2020年下半年至2023年12月期间,郑XX通过微信聊天和转账的方式、采取发展下线帮庄家写单的手段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郑XX每天晚上9点半左右前(开奖前)通过微信聊天与参赌人员确定当天的“码单”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郑XX“码单”相应的赌资。郑XX每天收单后,“码单”及相应赌资报单和微信转账给上线,事后通过上线按“码单”赌资的3%或4%抽成获利。现查明,郑XX从下线覃XX、郑XX、孙XX通过微信收取转账赌资19.3万余元,总共转账赌资27.3万余元。郑**通过给上线报单获利6741.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