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单X辉、刘X康、李X洁、吴X郁,在攸县联星街道吉兴路与工业路交叉路口发现一辆未上锁的共享单车,遂生起“好玩”(意指追寻刺激)之心,四人将该共享单车驾驶至攸县洣水河XXXX小区流域处,用手将该共享单车推至洣水河中致使该车辆损坏,造成共享单车公司方受损1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询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现场打捞视频、推车下河现场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单**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